原清算组向破产管理人的交接工作

(四)原清算组向破产 管理人的交接 工作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强制清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需进行交接。

1.移交的材料。移交的书面材料中除包括被强制清算公司原有的公章、印鉴、证照、财务资料、重要合同、文件档案、实物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资料外,还应当包括原清算组已经完成的清算报告、资产登记、债权登记、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合同清理、资产处置及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等。移交的清算事务应附相关书面说明,清算事务有尚未完成的,还应出具对该清算事务的衔接意见。(https://www.daowen.com)

2.对清算组已完成的清算事务的承认。除原清算事务违反《企业破产法》等情况外,管理人应承认原清算组完成的清算事务,以及对清算期间已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的合同清理处理结果、资产处置方案等文件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3.对资产处置方案的处理。对于原清算组制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尚未执行的,应当停止执行,管理人可按规定重新制定财产管理方案或者变价方案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执行。如原清算组根据资产处置方案已经完成部分资产的处置工作的,进入破产程序后,未执行完毕部分的处置工作应当停止。未执行完毕部分需要继续执行的,管理人对方案进行核查并报人民法院通过后执行。

4.对债权的处理。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在原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提交的债权登记资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但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充提交。管理人应及时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审核,并依法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5.对清算费用的处理。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依法产生的清算组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原清算组是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的,其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应获得的报酬与管理人报酬一并报经债权人会议及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对总额有要求),其他在清算程序中依法应获报酬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未支付的,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一般为资不抵债及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两种程序的转换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很多,我们在此仅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广州市中院实践指导意见进行初步研究,尚有很多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5]《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7]季诺、李凯:“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转换若干问题探讨”,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