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InterDigital以及国家发改委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调查

1.华为诉InterDigital以及国家发改委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调查

美国InterDigital公司在2G、3G、4G的技术标准中拥有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我国相关生产商在生产无线通信终端产品时,均需获得InterDigital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由此引发了InterDigital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以FRAND原则进行许可的相关案例。

2013年华为公司诉美国InterDigital公司一案体现了FRAND原则在我国的适用。InterDigital在与华为公司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对华为的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同时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nterDigital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InterDigital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华为接受其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同时还将其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搭售。有评论认为,“本案原告(即华为公司)与被告(即InterDigital)均是ETSI标准组织的成员,被告方在加入ETSI时,明确承诺要将其必要专利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权给标准组织的其他成员使用……在进行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谈判时,必要专利权人掌握其必要专利达成许可条件的信息,而谈判的对方不掌握这些交易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故必要专利许可合同交易的实现,依赖于必要专利权人在合同签订、履行时均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28]而InterDigital以远高于其他公司的交易价格许可给华为,并同时要求华为将其所有的专利都免费许可给InterDigital,以获得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对价,这都表明InterDigital违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29]

在2013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判定美国InterDigital公司的过高定价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广东高级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InterDigital不公平高价的指控,认为InterDigital对华为提出的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率构成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而在InterDigital的专利成为必要专利、其成本已经基本稳定后,其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率已逐步下降,因此该不公平高价行为缺乏正当性。同时,InterDigital要求华为将其所有的专利都免费许可给InterDigital,并在美国提起相关诉讼,进一步加强了过高定价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同时,对于华为公司指控InterDigital将非必要专利的搭售、强制一揽子许可的问题,广东高院也予以支持,因此,通过该案,我国法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我国《反垄断法》约束。(https://www.daowen.com)

在华为起诉InterDigital的同时,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也对InterDigital涉嫌滥用其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启动了反垄断调查。而后InterDigital向国家发改委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30]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5月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无论是私人诉讼,还是反垄断公共执法,FRAND都是至关重要的规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