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事故救济申请的法定程序

(五)药害 事故救济申请的法定程序

药害事故怀疑受害者可通过到当地药害事故救济市级委员会申请救济,填写申请书并附送相关资料,向当地市级委员会说明大概情况,并回答市级委员会接待员的相关问题。药品受害人需要证明药品损害事实的存在和损害范围。申请时要提交主要材料有:(1)证明药害事件的直接伤害人曾经的健康状况材料;(2)证明使用致人损害的药品的材料;(3)证明药害事件所造成损失范围的材料。如经市级委员会查证申请人附送资料不合程序或不真实者,市级委员会应通知补正或者依据事实有权直接驳回,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10天内不补正所附送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此次申请。

经过药害事故救济市级委员会的初级审议,将符合申请资格和初级断定为药害事故的申请人资料一周内上报国家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对其进行最终的审议,并在一个月内形成最终提案,反馈回市级委员会,并且由国家委员会直接拨出救济金给申请者账户。

纵观各国药害救济制度发展,站在谋划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战略,同时也是对弱者的救助,我们建议尽快构建我国的药害救济制度。


[1]宋跃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2]陈哲峰:“为药害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呼吁”,载《中国医院院长》2009年第7期。

[3]方宇等:“基于价值和权力视角的药品安全监管法学分析”,载《中国药业》2010年第18期。

[4]近年来一系列药害事件分别导致13人死亡、11人死亡、200人下肢瘫痪和运动性障碍、149人死亡以及183人受害的严重后果。参见唐民皓:“减少药害事件需新思路”,载健康报网。

[5]陈文瑛等:“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载《药品评价》2010年第16期。

[6]孙洲亮:“浅谈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构建”,载《中国健康月刊·学术版》2010年第3期。

[7]蒋兴隆:“药品召回成本分析及管理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8]李玉衡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重道远:首届‘药品安全性监测与再评价’论坛在京召开”,载《首都医药》2005年第18期。

[9]林庆丰:“试论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责任和救济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

[10]宋希梅:“呼吁卫生行业重视药剂人员的工作”,载《中外医疗》2011年第31期。

[11]王永卫等:“药品经营企业应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载《中国药事》2010年第1期。

[12]胡生梅:“临床上滥用抗生素的危害及原因分析”,载《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年第12期。

[13]秦晴等:“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法律制度比较”,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4]左雪梅等:“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规制现状与缺陷刍议”,载《中国药房》2008年第4期。

[15]齐晓霞:“药害事故赔偿责任研究”,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2期。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李龙:“台湾药害救济法简介”,载《海峡药学》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