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重大过失”作为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

(二)应当以“重大过失”作为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何为“重大过失”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过失”的内涵一致,即“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标准应采用“重大过失”标准,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只有在不仅未尽到作为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甚至连一名非医学专业的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亦未达到的情况下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如“擅离职守”、“拒绝救治”、“开错药”、“打错针”、“开错手术部位”等等。而所谓“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常规”属于一般性过失,不应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