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地位的确立——会见范畴的扩大

(二)辩护人地位的确立——会见范畴的扩大

尽管1996年《刑诉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却一直模糊不清,总有一点“师出无名”的意味。在侦查阶段中,律师只能以法律帮助者的身份出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亦非常有限,辩护人应有的权利和作用实在难以实现。虽然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在一定程度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但是仍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行使。直至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为辩护权充分行使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了法律地位。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来看,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再仅仅是“法律顾问”,而是取得了“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侦查期间不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辩护人”法律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律师可以在会见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对案情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从而令整个辩护权架构得以丰富与充实。[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