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诉摩托罗拉

2.微软诉摩托罗拉

2012年微软诉摩托罗拉也是标准必要专利过高许可费用的一个典型案例。摩托罗拉是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及H.264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微软的Xbox 360以及其使用微软Windows的个人电脑都需要使用上述两项技术标准。摩托罗拉向微软提出,使用上述两项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用是微软所售出的终端产品价格的2.25%。这导致微软须每年向摩托罗拉支付高达4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微软认为,该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违反了摩托罗拉向IEEE和ITU作出的根据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2013年4月,美国华盛顿西区法院作出判决,[31]认为一些摩托罗拉的专利在这些标准中只有很少的贡献,在微软相关产品中对于产品整体的功能只是未足轻重,其要求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在802.11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有约92个,若他们都如摩托罗拉要求获得1.15%至1.73%的专利许可费用,单独用于该无线网络标准的成本将超过Xbox的价格。法院认为该专利费用应当以RAND原则确定,将该费用降低至每年约180万美元。

虽然该案仍在上诉当中,该案是首例美国法院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在FRAND原则下专利许可费率及范围的案件,对知识产权以及反垄断业界确定FRAND原则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因标准必要专利有别于某一特定专利,法院在上述Georgia-Pacific案中通过“假定协商”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合理的专利费率的相关考虑因素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以确定在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法院认为,“RAND原则下的专利许可费用应该确定在与标准化组织推广使用该标准的目标一致的水平上”,同时,“应考虑若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也向标准实施者要求专利许可费用累计的专利费用总额,以正确的方法解决专利费用叠加的风险问题”。[32]“RAND承诺应当理解为,将专利权人的合理专利许可费用限制在其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本身,而不应计入该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而产生的价值。”[33]在对Georgia-Pacific案中“假定协商”的考虑因素加以修改,法院假定从当事人双方对RAND专利许可费进行协商的角度出发,考量该标准必要专利对该标准的重要性、该标准的重要性和该标准必要专利对涉案产品的重要性。

对比Georgia-Pacific案的15点考虑因素,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对FRAND原则下专利许可费率的有以下不同:

(1)FRAND原则下的专利许可费率可以参照专利联营中的费率标准,因专利联营的许可费率通常会低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2)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不能选择性许可以维持其垄断地位,而应当以FRAND的条件下许可;

(3)这点在FRAND原则下也不适用,专利权人不能因其与被许可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实施差别待遇;(https://www.daowen.com)

(4)判断FRAND原则下的合理专利费用,应当注重于该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该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后的整合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该专利对标准实现的技术手段的贡献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对被许可人及其产品的贡献,这是因为标准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

(5)在FRAND原则下的假定协商是考虑在标准制定及实施前,其他有可能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

(6)参考其他的专利利润、销售价格必须是基于FRAND承诺许可的专利;

(7)在假定协商中,为了避免套牢及专利费用叠加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基于FRAND承诺许可其专利。对于套牢问题,考虑因素是该专利对标准实现的技术手段的贡献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对被许可人及其产品的贡献;对于专利费用叠加问题,考虑整个专利许可行业的环境以及标准及被许可人的产品。同时为了促使一个具有价值的标准的制定,RAND原则也必须保证专利权人获得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

综上,在判断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性时,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对该专利技术本身对标准的价值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