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
2026年02月12日
(一)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认为,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有以下区别:
1.两者提供劳动的性质不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事法上的居间关系的共同特点,都是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动。但两者提供劳动的性质是不同的。居间关系是一种中介关系,居间关系的一方(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和他人所订立合同的履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而基于《劳动法》上劳动关系所提供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而言”。(https://www.daowen.com)
2.劳动支付构成、周期等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并且工资的构成有固定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等浮动工资组成。而在居间关系中,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及支付报酬的周期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居间人称为促成合同订立才能获得报酬,一般不存在周期性,并且报酬的构成一般比较单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