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三、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有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我国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豁免制度,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得到豁免。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收购人的成本和财务压力,限制了公司收购活动,降低了市场效率。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因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多为民营企业,总股本相对较小,并购活动比较频繁,强制要约收购会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增加收购人的成本和财务压力。而且全国股转系统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都具有一定价格甄别能力,因此设置了较灵活的监管制度,以适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性。收购人是否实施全面要约制度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章程中约定收购人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应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要约价格的确定标准以及相应制度安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