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厘清多人参与诊疗活动的责任认定问题
2026年02月12日
(二)按“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厘清多人参与诊疗活动的责任认定问题
1.“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医务人员故意通过医疗行为实施犯罪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多名医务人员参与对同一患者诊疗活动的情况下,因多名医务人员的共同过失导致患者严重损害后果,能否成立“医疗事故罪”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可以明确,“医疗事故罪”中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情形,无主犯、从犯之说。
2.多名医务人员参与对同一患者诊治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情形下,可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如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系由多名医务人员一般过失所造成,则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虽有一名或多名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但该重大过失并非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则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其中一名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且是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其余医务人员虽有过失但属于一般过失,则只能追究该名存在重大过失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如多名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且均是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则该多名医务人员均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