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赔偿机制
2026年02月12日
(三)赔偿机制
对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来说,理想状态的赔偿构架为“卖方有责,买方自负”,但《操作细则》中并没规定。发起管理人与融资企业会签订《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故此,赔偿机制的设定更多的是仰赖于该合同中关于违约内容的规定。而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多适用签订当事方,理财客户如企图借用该合同维护自有权益似乎有些困难。
虽然各类人士强调该工具性质介于债券与信托之间,但是工具本身属于风险与利益的综合体是毋庸置疑的。工具设置的目的在于将商业银行抽身于企业与投资者之外,可以说商业银行在设计该类新型工具时,就天然具有保护商业银行的意图,商业银行在其间不承担风险,这样也就注定投资者风险自担,而这其中的风险包括资本运营的正常风险,也当然包括各类违约违法的不正常风险,在此前提下谈赔偿机制的几率必然只可能是低。所以,说这款新工具的赔偿机制是空白一点也不为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