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包括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上文中提到的互联网泄密事件侵犯的即为我国网民的个人数据。对个人数据的概念,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陈述。举例来说,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给个人数据下的定义是:“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该个人数据用户表示的意图。”
普遍说来,个人数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个人数据只能为自然人所拥有,公司、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个人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是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之一,因此个人数据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公司、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息通常关系到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利益,关乎交易的安全,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该公示,如世界各国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2)凡是能够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包括一切有关个人的信息,如个人的身世、血源、财产、婚姻、信仰、经历、职业、住址、信件等。不论是可以直接获得的,还是通过分析、核查、比较才能获取的;不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不论是依附于何种载体之上,表现形式如何都属于个人数据。但是存在一种例外的情况:社会人士。所谓社会人士是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民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由于某种身份地位使其相较于一般民众而具有不同特质。社会人士一般是指政府官员、影视明星、其他具有影响力的特殊人群。社会人士的个人数据范围要远远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数据,由于社会人士对于社会具有巨大的影响或者瞩目,其个人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如政府官员的个人数据可能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向全社会公开,这样就是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所导致其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例如影视明星的个人数据总会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公开,这是由于其自身工作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分析,社会人士个人数据就一定要单独讨论而不能泛泛而谈。(3)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最终决定权,有权获取、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其个人数据,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使用、获取个人数据,否则即构成侵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控制个人数据的数据用户也仅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使用并负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个人数据的主体对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许可使用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当数据用户或者有关机构登记的个人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有权进行更正。在个人信息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时候,如果这种侵害未经法律授权或许可,则受损害人可以寻求司法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个人信息的可救济性决定了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