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曾指出:“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罪,并且警诫别人犯同样的罪行而定。”可见,处罚的实施应以是否能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作为标准。从挽救、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毕慧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