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默示的免责条款(尤其是针对意外险与健康险容易交集的部分)的立法规治及其权责分配
总体而言,违反免责条款以外的说明义务的效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之外部分是否说明并没有加以规定,而确实又是属于保险公司可以有免责可能性的情况下(即概括性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不说明可能产生分歧。此外,主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差异,而且该差异对投保人是具有利害关系的。那么保险公司对上述情况均应负有说明义务[31]。
分述而言,保险合同尤其是射幸程度较高的意外险保单,其可承保的保险事故(peril[32])应有如下考虑[33]:
1.约定限制;
2.非约定限制[34]。具体表现形式:
(1)故意、重大过失;
(2)保险给付将有违法律精神[35];(https://www.daowen.com)
(3)不具有偶发性而是“事所必然”,其中具有较高的默示瑕疵。这种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对承保的保险事故,即peril有更具象的证据实体判断。[36]如果案例偶发不是“事所必然”的话,这将会是:
a.默示瑕疵属于法定除外不保;
b.自然的损耗属于法定除外不保;
c.周期性的损失属于法定除外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