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物权法颁布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1.2007年颁布的新《城乡规划法》并没有特别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已失效)第三十二条中的扩建和改建建筑物进行特别规定,只是在第四十条中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条规定从理解上来看也是包含了建筑物的扩建和改建的规定。

2.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赋予了业主共同决定对建筑物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2007年国务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中也赋予了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一内容在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是没有规定的。(https://www.daowen.com)

4.现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颁布)第二十二条也赋予业主大会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同样这一内容在2003年的时我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对改建、重建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

5.对于改建过程中的主要政府许可环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在2013年生效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这个条例,笔者认为改建和重建应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采用了“核发”的做法。也就是说,站在现在的时间点上来看,我省的民用老旧私有房屋的改建和加建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各地政府应该受理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