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11个地区之间关于投资服务贸易的法律差异或空白需要各地区在经济合作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然而这项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行动中的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各个地区在合作过程中严格承担自己的责任义务。
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是促进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途径。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的协助。平等协商签订协议,是指一国主权范围之内各个法域之间所达成的法律协议,而非国与国之间的协定或者条约。这是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
就协议签订主体而言,大陆作为一个法域整体,应该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组成法域代表,由各法域各自推举立法官员、司法官员、行政官员和法律专家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通过立法确认或者法律授权,使之具有法域代表资格,有权代表本法域签订区际法律协议。另外,在制定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相互尊重对方法律制度原则。各地区有自己的历史延续和文化传承,在法律制定过程中,11个地区应该相互尊重,不得强求。2.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原则。由于国际条约为许多国家所认可,成为国际通行惯例,参照有关国际条约签订地区间的法律协议,内容容易为各方接受。3.促进相互之间法律趋同原则。签订区际法律协议,目的在于协调各地司法关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以各地应当具有求同的积极态度,促进法律趋同,减少法律摩擦。4.适当保留公共秩序原则。由于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在签订有关法律协议时,应该允许一方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作法律上的保留规定或者例外规定。5.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原则。党中央整合泛珠三角区域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区际之间的贸易壁垒和障碍,使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能在区域之间自由流动。(https://www.daowen.com)
除此之外,各地区要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义务,一方面要修改清理现存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消除形形色色的阻碍产品和要素流动的政策和技术壁垒,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内地各省区之间、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要实现技术标准、环保标准、认证体系及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