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1.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顾名思义,即为劳动者在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其具体内涵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决定的时间、方式、场地等内容之下劳动,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合法的劳动指示。因此,“人格上的从属性系劳动者自行决定之自由权的一种压抑。”“即等于是将劳工个人置于雇主之控制范围之内,并得支配劳工之人身、人格。”人格从属性的判定要素具体可归纳为:(1)对用人单位工作规则及指示的服从,如工作日、工作时间的起止及工作方式等的服从;(2)接受监督、检查:即劳工有义务接受考察、检查,以确定是否遵守工作规则或雇主个人指示;(3)接受用人单位的合法制裁:当劳动者对因自己的过错违反了依法制定的单位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制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