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2026年02月12日
(一)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在“一国两制”大政方针下,港、澳各有其民商法律,相互差异较大,但不可否认它们均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可通过遵循相关冲突法原则解决相关冲突:1.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等问题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由于本文所说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而仅限于国内区际法律冲突,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2.平等互利、公平对待原则,相互不歧视、公平对待、平等互利,承认依对方法律产生的既得权,赋予本地和对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的同等法律保护。3.尊重各自的公共秩序原则,使得各法律有效地维护各自特殊合法利益。4.有利于正常区际民事往来原则,在实施泛珠三角“9+2”发展模式过程中,11个地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必然增长,产生的问题也会愈加复杂,在此情况下有必要遵守该原则保护各地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具体而言,港澳地区用现行的冲突法规范来解决其与内地或相互间的法律冲突,而内地在面对该情况时应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处理。
同时,大陆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适用法律时应摒弃以往的属地主义倾向,不过度干预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自治,正确合理的适用法院地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