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2026年02月12日
5.该(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应说明什么、必须说明什么,这是其最关键之处。一般为明示约定的免责条款和默示的免责条款。直接写免责条款的比较容易识别,但是默示的免责条款就不写“免责”了,多是采取推论的方式,意味着对其他的所有事项都不承担责任。[21]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默示的免责问题”时,是否有一个判断规则可寻呢?为此,首先应看到这类条款虽然也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但这是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人也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上述明确规定通常认为是所有受其约束的人都应明知的,无须合同当事人解释。对于这类情况是否仍有必要作为宣示性条款由保险人举证出来,以作为可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仅限于《保险法》,包括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列举性条款。通常保险人举证不力仍会面临负概括性保险承保责任的风险。因此,我们同样认为每项写到合同和保险单里面的内容都重要。
对于默示免责条款的处理方法十分重要。[22]对于市场普遍存在的有规律、容易存疑的问题[23]尤需如此。为此处理的原则是:
(1)在说明方面要尽量有针对性,特别是对每个产品,每一个被保险人、投保人,依不同情况给以明确的解释。
(2)在保险精算可区分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及时明确增列或排除保险责任范围。
(3)如果在实践上确实发生“默示的免责”的司法判断问题时,仍有赖于一个判断规则,此点不可忽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