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从经济学、法学、卫生政策角度来看,我国改造后的“公立医院”可以界定为:排斥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或表述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政府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医院治理和监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财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