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体现,它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为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的应用,在审查阶段即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一方面通过一定期限的考验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可以使其免于犯罪前科,避免留下刑事处罚的污点,在宽容的氛围中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具体而言:
第一,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
第三,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
第四,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本身就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这一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阶段,即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体现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包括:第一,从期限角度,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从考验期行为规范角度,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消极条件包括:第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有漏罪需要追诉;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触犯了上述消极条件中的任意一种,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在上述两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成立前提,第二阶段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现方式。两个阶段间具有递进关系,中间的相隔期限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