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因思想观念、历史环境等因素,总的来说,是不足够,才会出现了前文所述法律所遇的尴尬局面。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只要做到及时修订法律,加强保护男性未成年人措施,就可以避免“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的出现。


[1]林志伟,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