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董事风险内控机制

(四)建立董事风险内控机制

规范董事会建设、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的同时,也加大了董事会(董事)的责任,导致了有些董事在董事会议上不敢表决,以此作为未来免责之抗辩。如是,将使董事会的作用大打折扣。为此,欧美国家(包括日本)均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或称经营判断规则作为董事免责的法定理由。澳大利亚《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称之为“商业判断规则”:公司的一名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做出商业判断时应当被认为是符合第一款(即董事的注意和勤勉义务——引者注)的要求并且履行他们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责任,只要他们:

1.善意而以合理的目的做出判断;

2.没有个人利益存在;

3.他们清楚判断的实质内容并且合理地认为判断是适当的,且理智地认为该判断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11]

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可以将抽象的义务形成有效的判定,但是,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系列指导案例,为使董事真正“董事”而不是“视事”,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将“经营判断规则”作为评价董事责任认定的重要制度安排。“董事的普通注意义务”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而是适用于“衡量董事表现的标准规则”,而且“只要董事实施了适当的步骤去了解他们要决策哪些事项,他们就无须承担责任,甚至在决策本身并不属于由正常的审慎之人做出的情况下”。

为此,笔者建议已完成规范董事会验收的企业,应建立董事风险内控机制、容错机制、加强有关内部控制,特别是内控与董事义务、董事责任相关联的研究。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进一步把国企董事会建设上升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提出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它还特别强调了要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

周放生提出真正市场化的董事会应建立在混合所有制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在实现产权多元化之前,应当首先大力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有关部门在作顶层设计时应从更高的要求来规范董事会建设。未来,规范化的董事会与多元化的产权共同发力,成为国资管控架构及国有企业良性运转的润滑剂。


[1]汪翊,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https://www.daowen.com)

[2]徐晓松:《国企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经济观察报》2014年9月29日。

[4]徐晓松:《国企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李曙光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解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李曙光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解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周放生:“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北京市深化国资国企业改革意见的评述”,载《经济观察报》。

[8]邓文斌:“统一市场视角下的国企改革”,载《光明日报》2013年2月8日。

[9]《法制日报》2013年9月17日。

[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实施评价方法》,中国财经出版社2008年版。

[11]赵旭东主编:《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