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属于私权
2026年02月12日
1.知情权属于私权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绝对的个人自由会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而建立一个国家机器来维持社会秩序。[7]政治国家的权力体现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而建构于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权利与公权力相对而言则可称为私权。[8]公权力最大的特点是“权力法定”。公权力机关不享有法定权力之外的权力。而纵观私权利理论的发展,它的发展一直与个人自由紧密联系。经历了自由主义权利观、自由主义权利观的转变、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反思等过程。于是,既有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也有着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某些限制的例外。
诚如《信息公开条例》或相关国际之规定,以及前文分析,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为“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其权利客体方面是对信息的获悉、取得、甚至利用、传播。因此知情权的内容与自由权紧密相联。而其来源于市民社会之基础,又让渡部分自由于国家机器的本质决定其私权属性。既有民事权利的要素,又有突破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的特征。[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