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做市商监管,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2026年02月12日
(三)建立和完善做市商监管,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新三板中从事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可以提供双向报价并与投资者成交,因其均具有雄厚资金优势、大量持股优势和多种信息优势,故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行为的风险就非常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有效减少做市商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行为。
目前我国新三板现行的监管制度是多层次监管体系,即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统一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系统公司履行自律性监管职责。对于做市商在做市业务过程中,利用做市之名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行为,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譬如《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该条是对做市商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做市商违规操纵,可以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对做市商采取违规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做市业务许可。但仅仅只有这一条惩罚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对做市商在做市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均列入监管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对做市商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做市业务。此外,做市商可能垄断信息,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市场披露交易情况,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比如,纳斯达克市场规定:做市商提交交易报告必须要在成交后90秒钟内要完成,由市场数据收集者及时公布。由于我国在新三板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可以适当放宽披露要求,要求做市商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信息:如双边报价、交易量、交易中的重大事件、连续交易情况、资金和证券头寸、做市商的业务经营情况等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向市场发布,以便投资者及时作出正确判断,等到做市商队伍扩大到一定的规模和做市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后,可以在信息披露的标准上逐渐和国际接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