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广受关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原告”)诉谭某某、方某某(下称“二被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二审于2015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最终判决认定了二被告环境公益侵权成立,其污染案涉鱼塘土壤环境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仔细研读该案二审判决书全文,会发现法院的认定部分并未对案件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污染行为、不特定群体环境权益损害的结果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判定等证明责任进行仔细阐述及推演,在因果关系判定中只是直接引用了《侵权责任法》六十六条的视为因果关系成立规定视为案涉污染行为与环境自身损害(非不特定多数人对案涉环境进行生存及发展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适用因果关系判定的前提——环境损害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损害的证明责任认定也模糊不清: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权损害究竟为实质损害还是损害风险?环境损害是否意指案涉倾倒污泥的0.75亩鱼塘土壤的重金属超标,还是为鱼塘周围因鱼塘土壤重金属超标而导致的鱼塘周边生态系统受损的重大风险?

由上述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现行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及因果关系判定准则必须加以明确,并且在适用时严格遵循逻辑推演的原则,才能依法、合理、得当认定侵权法律事实是否构成,从而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