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26年02月12日
103.“医疗
事故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朱秀恩[1]
近年来,多起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在医务界引起不小的震动,亦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被控“医疗事故罪”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健雪被控“医疗事故罪”案;我国南方某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案[2]。这些案件有的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立案,有的是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立案,虽然立案依据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些案件都是久拖不决。导致这些案件立案难、审理难、裁判难的原因与我国对“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理论研究欠缺存在关联。譬如在“医疗损害鉴定”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主导性鉴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面临“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定罪依据的现实拷问。而无论是“医疗损害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对象都是医疗机构而非单个的医务人员,这与“医疗事故罪”追究的是个人责任而非单位责任存在冲突。此外,“医疗事故罪”认定中还面临“重大过失”及“因果关系”等认定标准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取得共识,是导致一些“医疗事故罪”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