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不包含在其中。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