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
2026年02月12日
三、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
《新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将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再次明确进行了罗列,相较于《证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而言,前者只是在分列事项的文字上进行了略微调整,《新司法解释》修改的亮点在于第九十三条的第二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而《证据规定》第九条则是规定:“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乍看之下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细心对比则会发现《新司法解释》对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的“反制”措施设置上下了一番功夫,《证据规定》对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基本是笼统地规定“反制”措施,其描述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新司法解释》则是进行了区分,将“(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用“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而将“(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才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来进行“反制”,其中不同之处在于“反驳”和“推翻”,反驳,是指提出反对的理由辩驳;推翻,是指根本否定。无论如何解释,在汉语词汇上,推翻要比反驳的否定意味更加彻底,反驳只要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即可,而推翻则是要提出另外一种论证将前一论证完全否定。
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实质是将《证据规定》的但书进行松绑,不再规定彻底的否定但书,对于非法律程序所推出事实只要用法官认可的理由进行反驳即可令部分无须举证事项的“免死金牌”失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