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2026年02月12日
(二)完善
公司治理机构,建立现代
企业
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三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享有和行使,进而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5]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
一是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容易形成内部立场,加之内外部获取企业信息天然的不对称性,内部人较容易实现利己的冲动。
二是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班子成员高度重合,“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
三是部分企业所属企业的监事是由公司委派的内部人员担任,他们对其职权范围、内容、职责等了解程度有限,在职权行使上多流于形式地参会、表决等,未能充分地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赋予其“监察”职权。
四是对下属分公司的经营授权不充分,并通过其他行政指令方式或是制定其他审批程序限制分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章程内容,建立健全“三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议事规则,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有效杜绝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原因引起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