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义务的项目,以上交所为例,共有376项,但是违反披露规则,不等于是重大“虚假陈述”。
对重大“虚假陈述”的界定,从《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只有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20种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