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
2026年02月12日
二、国外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
国外对造船合同有相对明确的认识。日本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所做报告中阐述:“有关船舶建造合同性质的问题不需立法加以定义,目前通行正确的观点认为除非建造已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否则属于加工承揽合同。”[9]《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是指一方以必要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交付工程或者提供服务,从而获得金钱对价的契约。”[10]在德国,学者认为造船合同具有双重性质,多数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在建造人提供材料时,则是买卖与承揽的混合[11]。《德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富有提供材料完成工作的义务时,应将完成的工作物交付与定作人,并使其取得所有权,对此种合同适用于买卖的规定。”[12]在英国法下,造船合同被定性为买卖合同,标的是将来的货物。[13]在英国最近的案例中,造船合同已经不被认为是单纯的买卖合同,而是兼具承揽合同的特征。[14][1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