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物出资涉及的税务问题
挂牌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自然人股东曾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大大高于原值,出资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摊销。
企业拟挂牌前,如存在上述问题,股东应根据中介机构的专业建议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情况作出补税等税务处理安排。同时,建议自然人股东在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要注意确保评估价值的公允性,避免虚高评估值,造成税务上的隐患;若是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有条件按一定年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