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
近现代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讼当事人是一个程序概念,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只看起诉的当事人是谁,是否拥有诉讼实施权,甚至不再从实体上考察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据此,在近现代民事诉讼意义上的正当当事人理论关于原告资格的界定上,已经摒弃了传统正当当事人适格的一元化而改为多元化,系争法律关系主体和非系争法律关系主体都可以成为正当原告。
这种理论已经具体在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中体现。在正当当事人适格多元化理论框架下,不但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和进行诉讼,非直接利害关系主体(如普通公民、检察院等)也可以拥有原告资格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当事人除了为自己的直接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外,为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1]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号称互联网法律问题裁判规则“三驾马车”之一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名氏诉讼”制度,这项制度解决的是具有网络时代特点的诉讼程序问题——起诉“网上匿名”的被告: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如此,就能实现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无名氏诉讼”程序相似的制度功能。[12](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给其的编号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刑事案件中,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骨龄测试确认年龄,用“无名氏”作为称呼,身份不明的可以认定“户籍不详”,这些都不影响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人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