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滞后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无法作为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国际危规》采用列举方式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然而,任何列举式规定都存在遗漏的可能。《国际危规》目录在制定后一段时间内处于静止状态,而危险货物则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涌现,受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对特定货物危险性质的认识往往滞后于海上运输实践。人们往往在灾难事故后才意识到货物潜在的危险因素。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指派的专家组意见,结合海运国家的惯例制定并修改《国际危规》,对于仍在不断出现的海运危险货物新品种难以做到及时调整。因此,《国际危规》列明的危险货物名单无法涵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的全部内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