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企业的现代化

一、《 公司法》与 企业的现代化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组织社会经济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高级形式的公司,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企业的各种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股份合作企业和国有国营企业等等之中,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形式,是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这种现代性、高级性、典型性和适应性最集中地体现在公司作为完整的法人主体所具有的出资主体的多元性、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责任的独立性、规模性、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分权制衡机制等特征上面。

在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国家等等之中,作为法人的重要表现形式的公司是最活跃、最典型的。公司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规模经济效益的形成和发展、强化市场主体行为与责任的独立性,广泛而充分地吸纳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的生产和经营、组织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为了确认、保护和促进公司这种现代化、科学化的企业形式,《公司法》也就随之产生了。《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以及对内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我国的《公司法》而言,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等。公司的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关于公司的设立,我国《公司法》采用了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原则,对设立的条件如股东的人数和资格、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如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也作了规定。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可见,要想使公司这一企业的现代化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科学化,就应制定《公司法》,而对《公司法》的严格执行,显然就会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公司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实现。在企业的现代化进程中,《公司法》起着重大而根本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社会经济。从公司的信用基础方面讲,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集合体。社会经济中的人、财、物通过公司这种现代化的企业形式组织起来,从而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市场资源的作用。比如,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份的发行,使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集中起来予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公司中所集中的一批高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在为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得到了自身的能力与才干的有效发挥。

第二,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现代化、规范化。公司所具有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以及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和最大限度上发挥了企业产、供、销的职能。

第三,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公司是以法人的形式出现的,它具有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从而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加明确、严格和现实。这表现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为有限责任上面。

第四,提高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益。《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方式、财务会计以及破产清算和解散的规定,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自身和全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

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是我国企业现代化的一种重要的、根本的方式。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资产权益的股份性、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决定了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先进、最合理、最规范的形式。因此,我国众多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公司制改制的道路,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需要,是使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在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大量的法律问题给广大律师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更是严峻的挑战。律师在这一过程中除提供经常而大量的法律咨询之外,主要工作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企业的基本状况,确定设立公司的形式。《公司法》中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两种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组织机构各不相同。因此,律师在办理企业公司制改制的法律事务过程中,首先应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和组织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进而确定企业改制为何种形式的公司将会更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充分提高经济效益。通常讲,企业的现有资产数额和规模大小决定了其适宜于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参加与除企业自身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进行的协商或谈判。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改制为公司时都需要寻找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除非企业本身是国有企业而且要设立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或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负责人都会聘请律师协助办理此类事务,进行资信调查,以保证有关股东或发起人的可靠性。在此过程中,律师首要注意的应当是对方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与企业信誉。

第三,对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律师要协助企业进行资产负债情况的全面审查与评估,确定出资数额与合作伙伴。

第四,将股东的全部出资提交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在股东与发起人确定后,律师要协助企业监督其将全部出资到位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取得股东全部缴纳出资的证明文件,以保证公司的顺利设立。

第五,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准备公司设立登记时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到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核准后的保留期为六个月。在进行设立登记前,律师还应准备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第六,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设立公司形式的不同,律师所要办理的具体法律事务也不相同。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在五十人以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而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要召开创立大会。在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带齐必备的法律文件,律师便可代理或协助拟设立的公司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