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危险货物应考虑的因素

(二)判断危险货物应考虑的因素

危险货物以自身性质为判断依据,但这并不排除货物因自身性质与外界条件结合导致的对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海洋环境的实质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危险货物是结局性的,而非预告性的。危险货物的判断除了分析货物本身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外,还应当考虑下列要素:

第一,应结合运输方式判断货物的危险性质。在散装货物海上运输中,由于货物流动性特征,如积载不当极易影响船舶稳性,造成船舶倾覆,而这些在货物集装箱运输中可能并没有显现其危险性质。因此,应当结合特定运输方式的具体实践判断货物于运输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质。

第二,应结合预定航次的外部环境判断货物的危险性质。货物因预定航次中通常的自然环境导致危险因素的诱发,应当肯定货物的危险性质。如货物在超过或低于特定温度会产生某种化学反应或者物理性质的变化,从而威胁船舶及其他货物、人员的安全,或者构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风险,则货物在特定航线上就属于危险货物,承托双方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根据相关检验报告指出,案涉货物二(三氯甲基)碳酸脂在温度增加到摄氏30至35度时,将会分解为高度腐蚀、爆炸性的盐酸和剧毒性的氯化碳,结合该案海上运输航线,可以认定事故的发生缘于货物的本质属性。

第三,应结合货物操作环节的通常作法判断危险货物的性质。如上所述,危险货物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于其需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或者处理措施,因此,当货物采用普通货物的搬移或者装卸方式可能导致危险事故发生,或者发生紧急事故后需要采取特殊应急措施(如不同的灭火方式),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存在危险性质和特殊处理措施告知承运人。“如果货物恰当安排运输并被恰当积载,则其所含的危险性质可以有效消除,这个意义上说,这些货物就不是危险的。”[6](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应结合货物预定运输阶段途经国家法律认定货物危险性质。除《国际危规》以外,主权国家一般都有自己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中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就是借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则制定的。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保证船舶运输安全,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运输阶段相关国家法律对危险货物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就要求托运人根据货物预定运输阶段的法律,履行添加符合规定的标签的义务。

第五,应结合相关立法主旨判断货物危险性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之所以对危险货物加以特别规制,目的在于通过强化海运主体责任意识,预防危险货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未雨绸缪才是运输危险货物的明智选择,然而,危险货物的预言性要求与结局性判断之间的断节,使得危险货物的识别存有盲区。如果承托双方无法认定某一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可由危险货物运输的主管机关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判断,从源头上避免海上灾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