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决定权
2026年02月12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决定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组织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成员大会书面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可以对具体授权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https://www.daowen.com)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方式由组织章程确定。
即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的处分或变更,原则上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