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救济请求主体

1.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救济请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请求救济的权利[5]。

在美国法下,私益信托[6]中的受益人、共同受托人和继任受托人能够针对受托人(或者前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请求法院给予适当的救济。[7]如果受益人是有民事能力有缺陷的人,那么他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权代其请求法院给予救济。[8]

在美国法下,一般而言,除非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私益信托的委托人没有以上救济请求权,因为信托并不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9],受托人对并不对委托人负有信托义务。在慈善信托中,能够请求上述救济的包括,州检察总长[10]、受益人以及其他在信托中有特殊利益的人。(https://www.daowen.com)

在英国法下,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共同受托人均可以针对违反信托义务的受托人向法院申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