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时间的认定标准

二、工期延误时间的认定标准

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发包人的过错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的损失亦由发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引起工期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2]。而具体到工期延误的时间计算上,目前主要的计算方法是将增加或减缩的天数不加以区分情况,绝对地加在竣工日期上,这种计算方法虽方便认定与计算,但缺乏严谨性且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一般工程的施工时间安排均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图执行,而进度图有关键线路和非关键线路之分,因此计算工期延误,应考虑发生工期延误的事由是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还是非关键线路上,并根据其所在线路的不同计算实际延误时间。以下以施工网络图为例探讨计算方法:

在某一项建设工程中有A到J共10道工序,每道工序的施工时间及项目总工期如图1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4条线路:A-B-D-E-G-H-J(8天),A-B-D-E-G-I-J(9天),A-B-D-F-J(6天),A-C-F-J(6天),其中时间最长的是第二条线路,耗时9天,这条时间最长的线路决定这个项目的工期长短,称为关键线路,其他线路为非关键线路。从网络图我们也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不能延迟,一旦延迟,就会造成整个项目的工期延误,但非关键线路的工作若出现延误缘由,不当然造成工期延误。

图示

图1 某工程网络图

根据自由时差进一步来计算,以A-C-F-J这一线路来分析,可以看出,C工作即使延误2天也不会对后续工作F造成影响,但如果超过2天,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F的开始时间,相应的会推后F的进度,但也不一定造成整个工期的延误,因为F工作有3天的自由时差,也即是说A-C-F-J这条线路的总时差其实是5天。这条非关键线路的工作最多可以延误5天,如果超过5天,则此线路的时间超过9天,此条线路转化成为关键线路,其延误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整个项目工期的延误。

综上,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出现了工程延误的原因,无论是发包人造成,或是承包人(或其他原因)造成,都不当然会引起工期的延误,而且延误事由的持续时间不当然是工期延误的时间。应当进一步去求证延误事由是发生在关键线路或是非关键线路,以及根据施工进度图计算出工程延误的实际时间,而不是简单将延误事由的持续时间直接加在竣工时间之上。发包人在关键线路的工作上,因其过错导致关键工作延误n天,那么承包人理所当然能要求发包人相应顺延n天工期。但如果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工作延误n天,但这项工作是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误的n天不超过该项工作的自由时差,则不当然导致整个项目工期的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请求即为不合理。但如果发包人延误的n天超过了该项工作的自由时差,顺推下去,导致了工期的延误,则承包人可以主张发包人相应顺延n(线路总自由时差)天。承包人在制作施工进度计划时就已经明确了哪些工作存在自由时差,可以延误,这些自由时差允许承包人在一定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着手某项工作,而将该工作推缓,当然也应允许发包人利用该自由时差,这其实也是承包人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所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承包人的过错引起的延误事由也应区分关键线路或是非关键线路。若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发包人也非承包人的过错引起的延误事由,理论上也要分析该不可抗力是发生在关键线路或非关键线路,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抗力往往会导致整个项目所有工作,无论是关键工作还是非关键工作均停工,因此为求方便计算,也可以将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直接加在竣工时间之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中对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可见不可抗力往往会对项目造成较大的影响,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对不可抗力难以控制,若要求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发生的同时,还继续进行非关键线路的工作,难免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