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外

1.例外

考虑到信息公开的社会权利性及立法的严谨性,对于限制性内容的明确,应严格法定。既然“限制”是防止自由无边际扩张导致侵犯或损害其他自由的存在,因此规定限制内容时自然侧重于防止侵犯其他可能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公权包括了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形,私权包含了非自然人的必要权益、自然人的必要权益。

于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该规定依次列明了国家公权力中的国家秘密,非自然人必要权益中的商业秘密,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作为必要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