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收益权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实质与信托法规完善——专门合同条款分歧的法理辨析与权宜解决方法的风险
沙奇林[1]
近年来,与资本、资产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除了各种经济活动主体的需求与功能呈现多元化推动,如掩盖在信托计划下的高利息贷款,更有技术的进步导致的呈现方式的变化,如基于网络平台的众筹模式。这些资本活动以创新的模式呈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同时,也因为创新,导致在这些活动中,参与的各个主体身份、法律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律师实务中存在分歧和争议。本文仅结合最新办理的一起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分析在原理设计、具体条款呈现方面的瑕疵与分歧处理,探讨信托类金融产品服务的若干法律问题,指出对于如何界定发起人(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产收益权债权的交付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标准,信托公司应如何实现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实现等等都需要立法加以明确。此外,对于集合资金信托型理财产品,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属于信托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权利义务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也容易引发相关法律纠纷。作为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的大好局面的管窥,就教于同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