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步、滴滴专车司机“劳动者”身份否定之法理分析

三、优步、滴滴专车司机“劳动者”身份否定之法理分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我们结合现在专车司机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只需付出劳动力,无需提供生产资料。而专车司机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用工主体提供劳动。专车司机拥有汽车,其实际上是作为承包经营者进行车辆运输。专车司机往往需要自己承担保养、维修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以及运营风险的责任,是以个人的名义对车辆的运营对外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而专车司机并不接受用工主体的劳动管理。劳动者的受支配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具体工作并非事先约定,在工作进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各项工作;其二,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胜任某个岗位时,可以重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只能服从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或岗位的调整,而用人单位分配工作和岗位时,只需下达通知,无须事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专车司机的工作内容已经在协议中予以约定,用工主体不能安排其从事其他的工作,在其不胜任工作时只能解除协议而无需对其进行培训和重新调整工作岗位。(https://www.daowen.com)

(三)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不可代理性,必须要有本人亲自实现,而专车司机可以因个人原因找第三人代理工作。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必须由本人亲自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这表现在参加招聘时不能冒名顶替体检、考试,劳动者提供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属实,工作过程中未经批准不能互相换岗等。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