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2.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的明确规定,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