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租赁合同纠纷中代偿抗辩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刘吉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该条规定对次承租人的代偿抗辩权作出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一般的租赁关系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经营场地的租赁,转租的现象非常广泛地存在。当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次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一度成为法律实践的难题。《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通过作出上述规定,赋予次承租人代偿抗辩权,以化解次承租人的弱势地位和转租合同的不稳定状态。但次承租人在行使该抗辩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实际的难题,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试作浅显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