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作用
2026年02月12日
(一)
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作用
在谈及虚假陈述案件中,首先要涉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前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是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前提条件。
但是,笔者认为,前述行政处罚在诉讼案件中只能作为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前提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直接作为被告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大虚假陈述行为成立的证据,更不应成为承担投资者存在损失的直接证据。是否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重大事件”,则应由法院重新作出审查和判定。
以A股上市公司而论,其信息披露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该等规则对各类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需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独立披露还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披露时间等,只要违反要求,则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而处罚等级和处罚结论对应的是违反规定的相应条款和违反程度(次数、限期改正未完成、也包含金额大小等因素),而不是损失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