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问题

(六)税收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问题

这一直是理论界讨论最多的话题,《实施细则》只是规定部分不得执行的财产,但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化,对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查封的几种财产,对税收执法有借鉴意义,应该引起税法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自2005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