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实意义

(四)现实意义

对于信息公开本质的认识与讨论,有助于看清信息公开表象下权利的实质;有利于实现将立法和实践的重点从行政行为向公众权利的转变;有效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的先后主次、因果关系,是因为知情权,所以要有信息公开,而非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因为公开的程度产生知情权利;从而有助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意识观念转换,最终实现二者健康、和谐互动与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