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
2026年02月12日
三、正确选择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
上面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我想面对这两种制度,一定会有企业疑惑,在企业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是选择破产重整制度还是选择破产和解制度呢?笔者认为,两项制度的选择主要还是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受理。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于企业法人。尽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选择破产重整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笔者认为也并非所有的企业在濒临经营困境的情况下,都可以或者适合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由于重整程序复杂,重整程序所需要花费的社会成本比较高,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些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比较适合适用重整制度,而对于小型的公司来讲,承受如此高昂的费用不如采取破产和解制度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继续存续经营的目的。
以上就是笔者对《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及和解制度的一些理解,我认为《企业破产法》的法律条文虽然只有一百多条,但是它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如何更好地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制度为企业在经营中减少风险、保驾护航是值得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濒临困境、希望重新崛起的企业提供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当然,每个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引,选择出最适用自己的路径,以达到企业摆脱困境,重新崛起的目的。
[1]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2]案例来源于《中国企业报》。
[3]案例来源于“法制网——法制日报”。
[4]案例来源于“中国清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