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论律师的会见权——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视角
李桐样[1]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多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笔者以执业律师的角度去审视整部新《刑诉法》,其中“辩护与代理”章节的改进与深化,成为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主要亮点之一。细细对比新旧两法,从1996年《刑诉法》在此章节仅有10条规定,到新《刑诉法》增加到16条,并对原先的6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次修改使得新《刑诉法》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保持了匹配与一致,从而向构建一个统一的辩护代理体系之路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它既是理解新法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进步的重要窗口,亦是思考新法实施存在问题与完善措施的重要载体。为此,笔者特就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与衡平问题做一次浅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