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对于总包人的追索
2026年02月12日
4.实际施工人对于总包人的追索
若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达成施工协议,在分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合同以外的总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但却没有规定总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会约定,发包人允许总包人分包,但总包人须对分包人对外的债务(主要是指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总包人就要向实际施工人在其未向分包人付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没有上述约定,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利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总包人主张权利,是因为分包人对总包人享有债权。这一种权利的主张,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当然,总包人的付款责任限制在未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如果总包人只向分包人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那么总包人仍有责任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